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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电梯和简易升降机有区别吗?
来源:高空车    发布时间:2023-12-23 10:06:54

  在特定种类设备的概念中,只有电梯和简易升降机这两种定义,并不存在简易电梯这种说法。

  特定种类设备是采用目录管理,也就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使用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依照《目录》,特定种类设备共分为八大类,其中电梯属于一个大类,大致包括有常见的垂直客梯(货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梯,而简易升降机不同,只有在额定起重量≥0.5t以上,才是特定种类设备,不过属于起重机械范畴。有一个特例,就是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这类设备不在《目录》以内,所以无论额定起重量多少,都不是特种设备。

  在现实的监管中,其实电梯和简易升降机(正规出厂)有一个快速识别,电梯的选层按钮是在轿厢里的面板,而简易升降机的选层按钮和急停开关一起,面板都在外面,估计设计思路就是简易升降机不能坐人。

  同时,简易升降机(即便是液压动力的)和液压升降平台,也能区分的,正规出厂的液压式简易升降机,除了动力方面是液压的,包括安全性在内的其他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强制式都是大同小异,说的更简单点,简易升降机只有到了固定楼层高度,才会停下来,但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是可以在任意高度停下来的。

  当然,也有把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安放在井道内,再私自安装涉及行程开关、门锁等装置,人为改造成简易升降机。这里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老老实实当平台用,不要整任何花活,这就没有一点违法,但只要改造后符合简易升降机的定义了,这是违法的。绝对不能抱以侥幸,全国各地这类案件很多,我手头上就一直保留了个瑞安的行政案例,企业坚持觉得自身的是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不是特定种类设备,不应该被处罚,但被法院驳回了。

  额定起重量0.5t以上(含0.5)的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安装在井道内并经过改造,这就是监管部门常说的“三非”设备,即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制造(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都会被处罚。特别是使用单位,不要被无良的制造(安装)单位忽悠,卖之前只给你说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不是特定种类设备,但绝口不提改造后成了非法设备。

  那么额定起重量0.5t以下的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如果也改造成简易升降机,可能会出现大聪明觉得,定义上已经不在特定种类设备范畴了,不适用特定种类设备的法律和法规,但还是奉劝一句,仍然别报以侥幸,简易升降机的GB技术标准,几乎全文都是强制标准(最开始很小一部分是推荐标准),特别是额定起重量和有效载货面积之间的对应关系(如0.5t,面积应该2.1平米),因为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制造不采用简易升降机的GB标准,所以其额定起重量和平台面积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简单来说,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不处罚,产品质量法处罚。

  最后,从安全的角度来说,大家一定要合法合规制造、安装和使用,这才是确保安全的前提,总想着省钱,最后都省成了伤亡赔偿金,甚至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转成了刑事责任。

  最近碰到了一些简易升降机,确实从监管的角度应该取缔,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此类设备属于违法行为。这类设备在一些家具厂内比较常见,由于吊笼面积比较大,所以一般都超过500kg,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定义,但具体个人认为还要参考几个属性:

  1.简易升降机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需符合GB 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6.1.2款规定。对货厢最大有效面积不小于2.1㎡的简易升降机,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2.对于以电动葫芦为驱动带动货厢的简易升降机,若该升降机的额定载重量大于等于500kg,无论是否装设限重装置,均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3.如该设备符合GB 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3.1款简易升降机的定义,则可判定该台设备属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简易升降机。

  升降机是大类,电梯是其中一种。按传动方式可分为钢丝绳式、齿轮齿条式、液压式;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工程施工用和普通民用。

  升降机由行走机构, 液压机构,电动控制机构,支撑机构组成的一种升降机设备。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

  有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将较重的货物运送到2-3层车间,由于货物较重而运送高度仅2-3层,如果选择安装一台货运电梯,除电梯本身成本太高外,还大大增加了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建筑成本。因此绝大多数生产企业选择安装一台升降机来代替货运电梯,原因是升降机具有电梯垂直升降的功能,其价格又远远低于电梯价格,而且升降机对井道也没有严格的要求(电梯井道是需要受力的),甚至可以不需要井道,这样也进一步节省了建筑成本。

  但是有一些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并不认同在井道内安装仅用来载货的升降机,更不用说用来载人了。 不能认同的理由是井道内安装的升降机属于土电梯,依据来自于国家在2003年发布“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列” 中对电梯的定义,“条列”对电梯是这样定义的:“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将井道内的升降机看成土电梯,理由不够充足,或者说是教条性地执行条列。升降机确实是具有电梯的功能和某些相同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才能在生产企业中得到普遍的应用,体现出其经济价值。但是,升降机与电梯比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条列中“动力驱动”就是升降机与电梯的本质区别。电梯是以曳引机为动力作用于钢丝绳沿刚性轨道垂直牵引来完成升降动作的,而钢丝绳理论上存在断裂因素,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安全钳加限速器等。升降机是以液压为动力由油缸来执行沿刚性轨道垂直举升来完成升降动作的。

  归纳一下,升降机与电梯即存在某些共同特征,在动力驱动上又存在本质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电梯依靠钢丝绳来执行由上往下牵引,升降机依靠油缸来执行由下往上举升,不同的动力源产生不同的执行方式。很显然,钢丝绳牵引存在断绳蹲底及控制失灵造成冲顶两项不安全因素,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来保证它的安全性,而且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而升降机由于是依靠油缸来执行由下往上举升,既不存在蹲底也不存在冲顶因素,所以说同样是安全的。再者,国家规定升降机属于起重机械设备,在室外可以载人用于高空作业,安装在井道内辅之以刚性轨道仅用于载货不是更安全了吗?

  题主指的简易升降机应该是那种以电动葫芦为提升动力的升降机吧,这种升降机从外观看和普通电梯无多大区别,也有层门以及轿厢等,一般为手动开启方式,轿厢沿导轨升降。但是严禁载人,合法的简易升降机必须是合法的企业生产、安装,并经注册后取得特定种类设备登记证。和电梯一样,每年需经过年检。所谓“土制”的升降机就是没有生产、安装资质的单位未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安装的简易升降机。简易电梯没有听说过是一种什么样的设备。

  简易升降机和电梯最容易区别的一个地方就是,简易升降机的轿厢内无楼层按键。

  而标准的电梯通常具备超速保护,关门夹人保护,触电保护,以及反向运行保护等多种形式的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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